華夏時報記者盧夢雪冉學東北京報道
(資料圖)
“突然注意到產品頁面提示‘此產品可能產生業績報酬計提費用’,很不理解,難道我要額外給業務經理支付報酬嗎?關鍵是我并沒有綁定業務經理。”近期,有投資者在社交平臺分享了對銀行理財產品頁面展示的“超額業績報酬”的困惑。
超額業績報酬是指產品管理人根據產品的業績情況,按照協議或合同中的約定,將超出約定業績的產品收益按比例進行提取的一部分報酬,一般在產品業績表現較好時才會產生。
銀行理財凈值化轉型以來,“不保本保息”“自負盈虧”等理念正逐步被投資者接受,理財子公司“費率優惠”“0費率”“不盈利不收管理費”等舉措給眾多投資者形成了“讓利”的印象,突然注意到可能要繳納的“超額業績報酬”,不少投資者表示既疑惑又陌生。
《華夏時報》記者關注到,收取超額業績報酬在銀行理財產品中相對普遍,許多理財產品按照0—100%不等的比例收取超額業績報酬。但與公募基金幾乎不收取、私募行業最高收取20%的比例相比,銀行理財收取超額業績報酬的比例相對較高。
產品表現不佳時,投資者“損失自負”;產品表現優異時,投資者卻要和產品管理人“分成”,許多投資者不由得對超額業績報酬的合理性和公平性產生了質疑。
相關分析人士在受訪時指出,許多理財公司將超額業績報酬作為對產品管理人的激勵,通過這種方式實現客戶利益與自身綁定,一般情況下,風險較低的產品傾向于設置更高的超額報酬計提比例,但也需警惕高比例的計提是否會助漲產品管理人的冒險行為。
被忽視的“超額業績報酬”
“什么是超額業績報酬?”看著理財產品收益頁面顯示的“此處顯示持倉收益未扣除超額業績報酬”,一銀行理財投資者在社交平臺上發問,“銀行買了很久的低風險理財,今天仔細看才發現,300多元的收益余額里還包括未扣除的超額業績報酬,這是啥?大概能扣多少?”
初次注意和了解到“超額業績報酬”的投資者不少,與投資者已有認知的固定管理費、銷售服務費、托管費不同,超額業績報酬往往以“浮動管理費”的方式展示,常常在產品業績表現較好,達到一定約定條件時才會收取。
而2022年以來銀行理財市場多次出現產品大規模跌破凈值的情況,許多產品達不到收取超額業績報酬的條件,因此許多投資者往往對此費用沒有感知。
但收取超額業績報酬在銀行理財市場是一種普遍現象,《華夏時報》記者注意到,許多銀行理財產品在產品合同中都事先標注了超額業績報酬的收取條件。
以招銀理財的一款固收類產品“招睿量化穩健十八月封閉1號”為例,該業績比較基準為3.50%—4.50%,超額業績報酬計提比例高達100%。該產品詳情頁面顯示,產品成立日至計提當日,年化的名義份額凈值收益率超過4.50%時,計提超出部分的100%為浮動投資管理費。
這意味著如果產品業績表現優秀,投資者最高可獲得4.50%的收益率,而高出4.50%的部分會被管理人100%(全額)計提。
而渝農商理財的“興盛1年定開202號理財產品”的超額業績報酬提取比例則略有不同,產品合同約定,如果該產品折算的年化收益率超過業績比較基準,超過部分10%歸投資者所有,其余90%作為產品管理人的浮動管理費。
交銀理財“得利寶私銀系列價值精選1702”凈值型理財產品,則針對投資收益超過按業績比較基準計算的部分,提取40%作為超額業績報酬。
整體來看,不同理財公司、不同理財產品的超額業績報酬提取比例各不相同。
如同屬于招銀理財的另一款產品,近期熱度很高的“不盈利不收管理費”的“招卓價值精選類權益類理財產品計劃”,就未在產品合同中提及收取超額業績報酬的計劃;交銀理財的一款“穩享中短債2001”理財產品則明確不收取超額業績報酬。
各家理財公司計提規則不一
銀行資深從業人士李以恒向《華夏時報》記者指出,收取超額業績報酬的情況實際在資管市場較為常見,如一些券商資管、私募基金、對沖基金、高收益債券基金等均有收取超額業績報酬的情況。
普益標準2022年8月份發布的一項統計顯示,截至2022年7月底,全市場存續銀行理財產品的平均超額報酬計提比例約為55.40%,其中私募銀行理財產品的平均計提比例為48.16%,公募銀行理財產品的平均計提比例為55.96%,普遍高于同類基金產品。
西南財經大學金融學博士羅皓瀚指出,管理費的計提方式會影響投資者對投資收益的預期,所以理財機構在幫助投資者建立合理投資預期并動態管理預期的過程中,需要重視管理費的影響。
《華夏時報》記者注意到,不僅計提比例上存在差異,不同理財公司、不同理財產品對于超額業績報酬的計提條件也存在不同,同一款理財產品在不同時期超額業績報酬的收取也可能存在差異。
除了上文提到的以“是否達到約定的業績比較基準”為標準決定是否計提,信銀理財還提出了以產品歷史業績表現為標準,即“產品業績表現未超過歷史業績表現,則不提取超額業績報酬”;工銀理財部分產品還提出,產品到期收益率不僅要在對應周期內超過業績比較基準,在開放日當日的累計凈值還要創新高,銀行才會收取超額業績報酬。
整體來看,無論哪種計提方式,都對產品管理人的投資運作能力提出了一定要求。
此外,對于超額業績報酬具體的提取金額如何計算的問題,《華夏時報》記者咨詢了幾家理財公司。
“管理人根據整只產品從成立日至計提當日的年化收益率,每日計提超額業績報酬。”6月7日,招銀理財的工作人員告訴記者,產品說明書中所指的計提標準,是針對整只理財產品進行的計提,含所有該只產品的投資者共同持有的份額,而不是針對單一投資者所持有的部分計算,“您的收益可以通過持有的份額、購入時的初始凈值、贖回時的凈值來計算。”
“即使收取超額業績報酬,也是對所有持有這只產品的投資者來收取,分攤到每位投資者身上的費用可能并不高。”交銀理財的工作人員同樣表示,“您可以把它當作是對管理人良好運作的一個激勵。”
渝農商理財的工作人員則告訴記者,展示給投資者的每日凈值實際已扣除了相關費用,“您不必糾結這個費用如何計算,每日展示的產品凈值里面,實際上托管費、固定管理費、浮動管理費等費用已經扣除了。”
費用收取的合理性
“將產品業績與管理人收入掛鉤,可以激勵管理人不斷提高投研能力,努力為投資者賺取更多收益,實現雙贏。”上饒銀行在超額業績報酬相關介紹文章中指出。
這體現了銀行、理財機構對于超額業績報酬的一個普遍態度。記者注意到,對于超額業績報酬計提的原因,交銀理財、建信理財、蘇銀理財、招銀理財等多家理財機構均曾在相關內容中表示,超額業績報酬可以看作是發給表現優秀管理人的“績效獎金”,“產品管理人和投資者利益更加一致,投資者也將獲得超額收益,為理財成績單添加一筆美麗的獎金。”
李以恒分析稱,從成本收益的角度來看,銀行理財收取較高比例的超額業績報酬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一方面,從人員背景、管理機制、風控機制、渠道成本等方面來看,銀行理財運作成本相對更高;另一方面,理財機構的盈利一定程度上要覆蓋其承受的風險,有時候機構保持一定的盈利反而會增加投資者對其的信任度。
“但當前銀行理財機構整體數量不斷多,如果后續競爭更加充分的話,超額業績報酬的提取比例可能會適當降低。”李以恒認為。
一位不具名的銀行業內人士則向《華夏時報》記者提醒道,過高的超額業績報酬,可能會助漲產品管理人的冒險行為。
“銀行理財產品主要配置的底層資產是債券,其收益主要來自票息、杠桿收入、資本利得三部分。如果有產品管理人通過購買低評級的債券來降低成本,博取更高的收益率,以獲取更多的超額業績報酬,無疑會增加理財產品的風險,也增加了投資者虧損的風險。”該業內人士向記者坦言。
“但銀行業監管相對嚴格,理財公司的風控標準也比較高,更注重產品的穩健性,所以整體來講風險問題不算大。”上述人士補充道。
(文章來源:華夏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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