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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記者 孫 兵 通訊員 何博倫)近日,吉林省通化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涉案金額達180萬余元的生產、銷售假藥及偽劣產品案件,依法判處被告人馬某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罰金182萬元;王某等16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四年至拘役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法院經審理查明,馬某等17名被告人均無任何醫學專業背景,在未經批準且無藥品生產、銷售資質的情況下,為謀取利益,馬某在不同窩點將其低價購買的“柏子養心丸”進行拆解再加工,制成“朝鮮安宮牛黃丸”,馬某從被告人楊某處購買定制的假冒包裝盒、帶有朝語字樣的商標貼紙,進行包裝后,通過王某等被告人作為多級經銷商在全國范圍進行售賣。僅一年時間,馬某共計生產假藥1.8萬余盒,并從別處購得假藥840余盒進行銷售,非法獲利60萬余元。王某等人在明知馬某銷售的“朝鮮安宮牛黃丸”系假藥的情況下,仍從馬某處購得“雙龜版”“石巖版”“三丸版”“錦盒版”四種類型的“朝鮮安宮牛黃丸”1萬余盒,向多名被告人銷售,銷售金額共計35萬余元,非法獲利7萬余元。
同年,馬某在沒有生產、銷售酒類產品資質的情況下,將其購買的散裝白酒裝箱貼牌,并以“虎骨酒”名義進行銷售,累計銷售金額2.2萬余元。案發后,公安機關依法扣押涉案未銷售“虎骨酒”25369瓶,以每瓶成本8元計算,扣押涉案“虎骨酒”價值為20萬余元。經鑒定,涉案藥品成分與國家標準規定的成分不符,上述“朝鮮安宮牛黃丸”被認定為假藥,“虎骨酒”亦未檢出老虎DNA,系偽劣產品。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馬某生產、銷售假藥,并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分別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系一人犯數罪,數罪并罰,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罰金182萬元;被告人王某曾因犯銷售假藥罪,于2022年7月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十個月,王某系緩刑考驗期內犯新罪,撤銷緩刑部分,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70萬元。其余15名被告人犯生產、銷售假藥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四年至拘役六個月不等的刑期。
(責編:梁秋坪、薄晨棣)關鍵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