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日報記者 代小佩
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布會,通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網絡消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一)》(以下簡稱《規定》)有關情況。
《規定》主要對網絡消費合同權利義務、責任主體認定、直播營銷民事責任、外賣餐飲民事責任等方面作出規定,共20條。
針對電商平臺業務,《規定》強調要壓實平臺責任。《規定》第4條明確,電子商務平臺開展自營業務時,應當承擔商品銷售者或者服務提供者責任。即使電商平臺不是實際開展自營業務,但其所作標識等足以誤導消費者相信其系平臺自營的,電商平臺經營者也要承擔商品銷售者或者服務提供者責任。
《規定》明確平臺外支付的法律后果,壓實商家責任。《規定》第5條明確,平臺內經營者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其工作人員引導消費者通過交易平臺提供的支付方式以外的方式進行支付,消費者主張平臺內經營者承擔商品銷售者或者服務提供者責任,平臺內經營者以未經過交易平臺支付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規定》明確了網絡店鋪轉讓未公示責任,保護消費者合理信賴。《規定》第6條明確,平臺內經營者將網絡賬號及店鋪轉讓給其他經營者,但未依法進行相關經營主體信息變更公示,實際經營者的經營活動給消費者造成損害,消費者有權主張注冊經營者、實際經營者承擔賠償責任,最大限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規定》明確虛假刷單、刷評、刷流量合同無效,斬斷網絡消費市場“黑灰產”鏈條。司法解釋明確,電子商務經營者與他人簽訂的以虛構交易、虛構點擊量、編造用戶評價等方式進行虛假宣傳的合同,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認定無效,引導市場主體規范經營。
針對網絡直播營銷,《規定》第11條對平臺內經營者開設網絡直播間銷售商品的情形作出規定,明確平臺內經營者的工作人員作出虛假宣傳等,平臺內經營者要承擔賠償責任。第12條對于直播間運營者責任作出規定。針對實踐中消費者對于網絡直播營銷中實際銷售主體辨識不清的問題,該條明確,直播間運營者要能夠證明已經標明了其并非銷售者并標明實際銷售者,并且要達到足以使消費者辨別的程度,否則,消費者有權主張直播間運營者承擔商品銷售者責任。直播間運營者已經盡到標明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綜合交易外觀、直播間運營者與經營者的約定、與經營者的合作模式、交易過程以及消費者認知等因素予以認定,通過較為彈性的規定,為個案裁量和未來發展留出空間。同時,司法解釋用了4個條款對直播營銷平臺責任作出規定,包括直播營銷平臺自營責任、無法提供直播間運營者真實信息時的先付責任、未盡食品經營資質審核義務的連帶責任以及明知或者應知不法行為情況下的連帶責任。
針對外賣餐飲,《規定》第18條規定,網絡餐飲服務平臺經營者未依法對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進行實名登記、審查許可證,或者未履行報告、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等義務,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消費者有權主張網絡餐飲服務平臺經營者與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承擔連帶責任。第19條明確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不得以訂單系委托他人加工制作為由主張免責,加強食品安全司法保護力度。
《規定》還包括完善七日無理由退貨制度、規范網絡消費格式條款等內容。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鄭學林表示,人民法院將進一步發揮審判職能作用,為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和促進數字經濟健康持續發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務和保障。
關鍵詞: 法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