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
人民網北京8月16日電(高清揚)8月15日是首個“全國生態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生態環境侵權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兑幎ā飞钊胙芯?、系統解決生態環境侵權民事糾紛案件中的證據規則問題,確保民法典綠色原則和生態環境侵權責任制度在審判實踐中得到正確實施。
最高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庭長劉竹梅介紹,《規定》共34條,除引言外,主要包括適用范圍、舉證責任、證據的調查收集和保全、證據共通原則、專家證據、書證提出命令、損失費用的酌定等內容。
舉證責任是“民事訴訟的脊梁”,在民事證據規則體系中居于基礎性地位?!兑幎ā凡捎梅梢诸愓f中的規范說,嚴格按照民法典相關規定確定生態環境侵權民事訴訟各方當事人的舉證責任。
關于證明標準,《規定》第8條規定,對于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行政裁判因未達到證明標準未予認定的事實,在因同一污染環境、破壞生態行為提起的生態環境侵權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根據有關事實和證據,確信待證事實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應當認定該事實存在。
關于證據共通原則,《規定》第15條指出,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后申請撤回該證據,或者聲明不以該證據證明案件事實的,不影響其他當事人援引該證據證明案件事實以及人民法院對該證據進行審查認定。當事人放棄使用人民法院依其申請調查收集或者保全的證據的,按照前款規定處理。
此外,《規定》還對專家證據制度在生態環境侵權案件適用中的重難點問題,以及損失、費用的酌定問題等作出了規定。
關鍵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