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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見習記者 李 娜)近日,陜西省蒲城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食品安全案件,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被告人蘇某拘役二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
2021年10月31日,被告人蘇某在店鋪加工、制作蛋糕時,在明知蛋糕制作過程中添加含鋁食品添加劑不得超100mg/kg的情況下,超量將含鋁食品添加劑(泡打粉)添加到蛋糕內,賣給街道附近的居民食用。
2021年11月3日,執法人員對被告人蘇某經營的蛋糕店進行了抽樣檢查。檢驗報告結論為:鋁的殘留量為344mg/kg,而標準指標為≤100mg/kg,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 2760-2014)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蘇某在生產食品時超量添加含鋁食品添加劑,并進行銷售,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根據蘇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提醒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 2760-2014)中規定:豆類制品、煎炸粉、油炸面制品、蝦味片、焙烤食品中鋁的最大殘留限量值為100mg/kg(干樣品,以Al計)。鋁元素不是人體所需的微量元素,人體對它的吸收能力也不強。有研究顯示,經人體代謝后在體內減少到原有量的一半所需要的時間最長可達50年。如果長期超量攝入,會沉積在大腦、肺臟、肝臟、骨骼等組織當中,累積到一定數量后產生慢性毒作用。危害他人身體健康的生產經營,為法律所禁止,請經營者引以為戒。
(責編:梁秋坪、溫璐)關鍵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