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會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公司董事會有以下權利和義務:
1.權利
(1)召集股東會的權利;
【資料圖】
(2)出席董事會會議,行使表決權;
(3)提議召開董事會會議權利;
(4)又獲得相應標準的報酬和津貼的權利;
(5)董事會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6)簽名權此項權利同時亦是義務,如在公司設立登記文件登上簽名;
(7)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2.義務
(1)勤勉義務
①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義務;
②保證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履行其職責的義務;
③及時了解公司業務經營管理狀況;
④向監事會提供有關材料的義務。
(2)忠實義務
①不得利用關聯關系損害公司;
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以及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
③不得挪用公司資金,以及將公司資金存入個人帳戶;
④不得私自借貸公司資金,或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⑤不得私自同公司訂立合同;
⑥不得盜取公司的商業機會;
⑦應保守公司的秘密;
⑧遵守競業禁止義務。
二、什么樣的公司可以設立董事會
合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可以設立董事會。
《公司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條另有規定的除外。
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的其他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第五十條第一款規定,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
三、怎么寫董事會決議
董事會決議,是董事會就公司有關問題進行表決而形成并代表董事會意見的文件。找法網提醒您,董事會決議的內容,一般應包括董事會召開時間、地點、會議通知情況、出席人員、表決事項、表決情況、表決結果。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由公司章程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決議根據公司法第111條規定,董事會決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懂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若董事會決議內容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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