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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這是稅法上的概念 會計上無此概念 如企業安置殘疾人全年支付工資12 000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時候 不僅可以扣除12 000 還可以加計扣除12 000 現在的所得稅稅率是25% 則企業可以享受3 000的稅收優惠政策 指按照稅法規定在實際發生數額的基礎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的扣除數額的一種稅收優惠措施。
2、例如,假定稅法規定研發費用可實行50%加計扣除政策,那么如果企業當年開發新產品研發費用實際支出為100元,就可按150元(100×150%)數額在稅前進行扣除,以體現鼓勵研發政策。
3、 l 對財務核算制度健全、實行查帳征收的企業(包括虧損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實行100%扣除基礎上,允許企業再按當年實際發生額的50%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4、 l 研究開發費用由納稅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直接加計扣除,加計扣除后出現虧損的,允許結轉以后年度按規定彌補。
5、 l 對按新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辦法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在享受研究開發費加計扣除優惠政策的同時,可享受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
6、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
7、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五條對該規定進行了細化,明確研究開發費用的加計扣除,是指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8、也就是說,按照研究費用是否資本化為標準,分兩種方式來加計扣除,但其準予稅前扣除的總額是一樣的,即都是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的150%。
本文分享完畢,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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