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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財產怎么處理
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財產處理方式是是由雙方協議處,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二、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
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即《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即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三、夫妻的雙方共同財產怎樣立遺囑
夫妻的雙方共同財產可以共同訂立一份遺囑,將夫妻共同財產共同指定繼承人。當然,夫妻也可以分別訂立遺囑,將自己在夫妻共同財產中應分得的份額指定特定繼承人。如果夫妻二人只有一人愿意訂立遺囑指定繼承人的,訂立人可以獨自訂立遺囑,將自己在夫妻共同財產中應分得的份額指定特定繼承人。
找法網提醒,如果訂立人沒有分出配偶的份額,而直接處置了整個財產。對于遺囑中處置了夫妻共同財產中屬于配偶應分得的份額的,則不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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