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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失業證有什么用?
《失業證》是失業人員享受就業服務、辦理錄用登記的資格憑證 符合失業救濟條件的,憑《失業證》和《勞動手冊》在有效期內按月領取救濟金,并憑《失業證》享受免費職業介紹、減免費轉業訓練等促進就業的優惠政策。 失業人員辦理失業登記后,由區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在5個工作日內核發《失業證》。《失業證》由市勞動行政部門統一印制。
失業證:對國家而言,是統計人口就失業狀態資料的基礎數據;
對個人而言,失業證是領取失業保險的合法證明;
即,個人失業,憑失業證到戶口所在街道或人事關系所在地辦理失業救濟金[失業保險]領齲國家規定最多可以領取24個月;在24個月之內,重新就業的,辦理就業登記,不再領取失業保險金。
二、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按照《失業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其本人累計繳費時間長短的不同,劃分為三個檔次:
(一)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最長能夠領取12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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