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科技評估中心 張儀帆 徐耀玲
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修訂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以下簡稱《科技進步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這是《科技進步法》自1993年7月頒布、2007年12月第一次修訂之后的第二次修訂,這3個總跨度28年的時間點及其法律文本是《科技進步法》的3個重要里程碑。
《科技進步法》是科技領域的基本法,是全面促進科技進步、實現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的法治保障,是包括科技評估評價在內、與科技進步相關的各項活動及各種關系的重要法律依據。為了貫徹實施新的《科技進步法》,依法開展科技評估評價,推進科技評估評價高質量發展,筆者認真學習了新的《科技進步法》,結合自身工作,重點對其中涉及評估評價的詞匯進行了詞頻分析,包括“評估”“評價”“評審”“評議”共4個詞匯,并對相關法律條款進行了內容分析。在此基礎上,以2021年修訂版為基礎,回顧和對照了2007年和1993年兩個版本,從3個里程碑的歷史變化,總結《科技進步法》對科技評估評價的法治要求及其發展,加深對《科技進步法》的理解和認識。
總體上看,《科技進步法》2021年修訂版全面構建和提升了科技評估評價法律要求,近些年有關科技評估評價改革發展的若干核心要求和成功經驗升級為法律條款。從1993年到2007年再到2021年,28年來《科技進步法》對科技評估評價的法治建設發展顯著。
一是《科技進步法》2021年修訂版涉及評估評價相關詞匯和條款的數量較之前明顯增加。
《科技進步法》2021年修訂版共出現30次評估評價詞匯(包括“評估”“評價”“評審”“評議”),涉及19條相關條款,與2007年和1993年相比明顯增多。《科技進步法》與評估評價相關的詞頻和條款分析結果詳見表1。
二是《科技進步法》2021年修訂版評估評價相關條款內容較之前更加全面和豐富。
《科技進步法》2021年修訂版除了對科技評估評價提出總體要求外(第十四條),還對不同對象、內容、場景的評估評價提出了具體要求,從文本出現的順序來看,涉及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同行評審、基礎研究評價、技術評估、國有企業考核評價、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評審評價評估、科學技術人員評價(含對創新人才和團隊、青年科學技術人員、少數民族科學技術人員、女性科學技術人員等評價的具體要求)、科學技術計劃績效評估、大型科學儀器和設備評議、重大科學技術決策咨詢和評估、財政性科學技術資金績效管理和科研項目資金評估、科學技術計劃項目考核評價、科技倫理評估、國家創新能力評價等。其中,基礎研究評價、國有企業考核評價、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評審評估(自主決定績效考核和職稱評審,完善評估制度,評估結果作為機構設立、支持、調整、終止的依據)、科學技術人員評價(創新人才和團隊評價,實行分類評價,完善女性科學技術人員評價機制)、科學技術計劃績效評估、重大科學技術決策中的評估、財政性科學技術資金績效管理和科研項目資金評估、科學技術計劃項目考核評價、科技倫理評估、國家創新能力評價等許多方面都是本次修法新提出的要求,與2007年1993年版本相比,評估評價相關條款內容更加全面和具體(詳見表2)。這一方面反映科技評估評價已成為科學技術進步許多方面工作的重要支撐,科技評估評價須適應新的歷史時期科技進步內涵不斷豐富和要求不斷提升的需要,另一方面反映對科技評估評價的法治要求和保障越來越全面、具體和深入,科技評估評價法治框架更加完整和充實。
三是《科技進步法》2021年修訂版提升了對評估評價的核心要求,近些年若干改革發展重要主張和成功經驗轉化為法律條款。
這些年科技評估評價持續改進完善,陸續出臺了一系列政策規范和制度文件,高層領導發表重要講話和指示批示,從《科技進步法》2021年修訂版看,許多政策規范和制度文件的核心要求和成功經驗通過本次修法予以鞏固和升級為法律要求,如在有關科技評價總體要求中提出“以科技創新質量、貢獻、績效為導向”(第十四條中),“國家完善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的評估制度,評估結果作為機構設立、支持、調整、終止的依據”(第五十三條),“國家實行科學技術人員分類評價制度,對從事不同科學技術活動的人員實行不同的評價標準和方式,突出創新價值、能力、貢獻導向”“形成有利于科學技術人員潛心研究和創新的人才評價體系” (第六十三條中),“簡化管理流程,避免重復性檢查和評估”(第六十四條中),“建立科學技術計劃協調機制和績效評估制度”(第八十八條中)等,這些條款內容為持續推進科技評估評價改革發展提供了長遠、穩定、高效力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