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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記者 余建華 通訊員 顏琪 盧倩 方江琪)收到執行通知書不但沒有依法申報財產,還轉移財產同時制造沒車沒房沒存款的假象,妄圖逃避執行。近日,浙江省開化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拒不履行已生效裁定書義務的案件,以拒不執行裁定罪判處被告人余某有期徒刑七個月。
2021年3月,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在開化法院組織調解下,原告方某與被告余某達成分期還款調解協議。調解書生效后,余某未按期履行,故方某申請強制執行。
案件進入執行階段,開化法院依法作出了執行裁定書,并向被執行人余某送達了執行通知書、財產報告令等法律文書。但余某始終未履行還款義務,也未申報財產。2021年5月,開化法院以余某拒不申報財產對其處以罰款并送達了罰款決定書,但余某無動于衷甚至離家躲避。
后經查控發現,在2021年7月至2022年11月期間,余某為隱匿財產逃避執行,借用他人微信和支付寶等方式接收工資性收入8萬余元,且該款項主要用于打牌以及日常開銷等,均未用于履行法院生效裁定。余某因涉嫌對人民法院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被移送公安機關立案處理。
開化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余某在執行裁定生效后始終未履行生效裁定,也未依法申報財產;借用他人網絡支付工具隱匿財產,在收到法院作出的罰款決定書后仍未申報財產和履行義務,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裁定罪。綜合被告人的犯罪情節、悔罪表現等,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責編:薄晨棣、溫璐)關鍵詞: 支付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