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商品房銷售行為,保障購房人知情權,減少售后糾紛,江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近日印發《關于進一步規范商品房銷售信息公示及售前告知行為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要求自2019年12月1日起,房地產開發企業等機構必須在銷售大廳顯著位置及市、縣住房城鄉建設(房管)部門指定網站,集中公示新建商品房銷售價格有效時間等信息,并發布警示購房人不得組織眾籌購房、企業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方式售房等信息。
按照《通知》,今后,在售商品房的預(銷)售許可證等證照、“一房一價表”、精裝房裝修價、銷售人員身份信息等必須線上、線下予以公示;房地產開發企業采取“可無理由退房”方式銷售的,應明確退款時限;房地產開發企業、中介機構不得為購房人墊付首付款,不得組織眾籌購房。
《通知》要求,在未取得預售許可證前,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款項。符合條件收取定(訂)金的,必須簽訂書面定(訂)金協議,并提示購房者繳納定(訂)金的法律責任。此外,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返本銷售或者變相返本銷售商品房;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變相售后包租方式銷售商品房。
《通知》還規定,樓盤項目用地地塊內部配置有垃圾中轉站、廢品站、公共廁所、危險品倉庫等設施的;商品房項目配建有保障性住房或其他政策性住房的;商品房戶內存在上下水、暖氣、強弱電、燃氣等管線檢修、檢查井洞口的,或房屋室內空間部位有柱子或障礙物等情況的,在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前,房地產開發企業或中介機構應向購房人告知項目情況。
《通知》強調,新建商品房在公示時,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公示或告知樓盤附近未建成招生的學校、幼兒園等信息;不得公示或告知未建成運營的機場、火車站、地鐵站等,不得欺騙或誤導購房人。且公示的銷售信息應與商品房網簽備案信息一致,公示的項目名稱應與已批準的預售許可證一致,所有公示資料均需加蓋房地產開發企業公章,公示期限自商品房銷售之日起至全部銷售完畢之日止。
江西省各市、縣住房城鄉建設(房管)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視情節輕重對房地產開發企業、中介機構采取書面警示、約談企業負責人、公開通報批評、暫緩銷售網簽、計入信用檔案、列入行業失信企業名單等措施。(見習記者 陳卓瓊)